一、
離職當月社保誰來承擔
離職當月社保可能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承擔,具體需要看以下條件:
1.勞動者是在上半月離職的,則當月的社保公司可以不交;
2.如果是在下半月離職的,則當月的社保公司需要交。公司需要在當月及時為勞動者繳清社保,或者依法為其辦理社保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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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者月中離職的,其社保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員工離職當月,原單位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其參保繳費,次月再暫停繳費;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
未交社會保險費損失如何賠償
單位未交社會保險費,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單位解約的,則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單位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找法網提醒您,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準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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