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簽發空頭支票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行政責任
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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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責任
對于通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規定,對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民事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是被我國票據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支付外,還可要求出票人承擔因其簽發空頭支票給其造成損失的補償責任。
二、
合法支票應具備的內容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一張支票的必要項目包括:
1.“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及出票地點(未載明出票地點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點視為出票地);
4.出票人名稱其簽字;
5.付款銀行名稱及地址(未載明付款地點者,付款銀行所在地視為付款地點);
6.付款人;
7.付款金額。
三、
支票的有效期
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日算起,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如果最后一天是假日就順延到最近的一個工作日,如支票到期的最后一天是周日就順延到周一。若遇到法定假日,放假幾天順延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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