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違法嗎
“謝絕顧客自帶酒水”不合法,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商家這樣的提示對消費者是沒有約束力的,也無法排除消費者自由消費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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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協議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申訴辦理的依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可請求法院確認條款無效
最高法同時表示,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是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
最高法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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