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法律分析: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標明“有限合伙”。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4、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時是先付本金還是利息
就執行款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順序而言,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是本息并還。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第二條 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還原則按比例執行,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