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后,房屋業主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根據當時的簽合同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從而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 ”
如果業主不想要或無人繼承,那么住宅將由國家無償收回;如果業主還想繼續使用,這時需要申請延續土地的使用時間,在獲得批準后,補繳相關費用,若國家不批準該項申請,會在收回房子后對業主做出對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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