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男女雙方往往會在婚前或婚后簽訂協議,可稱之為忠誠協議。但要知道,并非所有的約定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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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具體內容,在司法實踐中,以下這些約定條款一般是無效的:
(1)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等的相關條款無效。
(2)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的無效。因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法律上是以考慮孩子利益為著眼點,探望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將剝奪撫養權、探望權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
(3)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不能影響其對第三人的還債義務。
(4)侵犯其它人的權益的,如侵犯第三人隱私權的,相關條款無效。
(5)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明顯畸高的法院不會認可。
2、訂立忠誠協議應該注意什么?
訂立有效的忠誠協議,當然要保證忠誠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1)簽訂不要有“脅迫”的行為。如在“抓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2)雙方要在對方清醒的情況下簽訂,如果在一方不清醒如醉酒等情況下簽,這會被認為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條件的,可以把簽約情況用攝像機、攝像頭拍下,或者請律師見證。
特別提醒: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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