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都有哪些
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都有: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時,才可提起訴訟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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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經過行政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
提起行政訴訟能要求賠償違約金嗎?
找法網提醒,行政訴訟中一般是不能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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