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多少構成犯罪
單純的壟斷、傾銷等商業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不正當競爭期間,采用了暴力手段 需構成輕傷以上,為故意傷害罪,采用竊取商業機密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需對公司造成50萬元以上的損失。
二、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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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
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由于產品供大于求,經營者為在競爭中獲勝而采取的行為。事實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不僅與經營者有關,而且與市場、政府及相關體制有關。只有認真地分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規制辦法。
在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競爭行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內在驅動,不法競爭者就選擇短期化競爭行為,為謀求短期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對個體而言,從不正當競爭往往更容易獲得利益。因此,獲取最大利潤的沖動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內在根源。
(二)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不完善
經濟發展迅速,可是許多市場行為規則嚴重滯后,這就在客觀上為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完善的市場體系、合理的市場結構、通暢的市場機制。
(三)市場引力與市場容量的矛盾加劇
初期市場引力巨大,誘使過多經營企業進入,而當期市場容量狹小導致市場供需失衡,這是導致競爭混亂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許多競爭者缺乏正確的競爭意識
一部分經營者沒能隨經濟發展而相應地提高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的觀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帶來公平競爭意識的缺失、商業道德的淪喪,在行為上引發了一系列消極后果。
(五)企業競爭觀念落后
由于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模式,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競爭觀念十分落后,加之目前產業結構失衡,為數眾多的企業在同一行業、層次、時間和地區過度競爭,從而引發不正當競爭行為。運用市場競爭本無固定之規定,各種競爭手段都可以帶來機會和利益,這就要求經營者學會根據自身的實際結合客觀環境的變化,靈活、巧妙地綜合運用多種競爭手段開展競爭。
(六)法律規定不完善
現行法律過于規定原則,還停留在一種“宣言”或“綱領”的層次上,未能準確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種法律法規中一些重要概念含義不一致,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和困難。立法本身的滯后性也導致一定時期內“法律缺位”。
(七)執法不公
執法不公使得不正當競爭在部分地區、行業愈演愈烈。執法不公后果嚴重。首先,它構成對守法主體的不公。執法過程一旦偏離了公平、公正的軌道,就無法實現甚至背離立法的宗旨,勢必導致守法主體心理失衡,進而成其所信賴的價值標準的扭曲,最終使守法主體不得不演化為違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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