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
包括4種: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
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
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于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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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混淆行為行為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7)低價傾銷行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0)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
(11)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一般來說,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的
1.主體方面:一般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主觀方面:具有主觀故意
3.客觀方面:影響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但不正當競爭行為有11種之多,于是具體的認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混淆行為 的認定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混淆行為:
1、行為人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具有主觀故意?;煜袨橐话愣际菍|量好、知名度高、市場銷售量大的商品進行仿冒,它的實質就是掠奪他人的經營優勢,侵害他人長期形成的無形資產。因此,混淆行為是一種故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為是對市場中經營優勢的掠奪,因此,混淆行為總是發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場優勢的經營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誤導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其從事混淆行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對方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或誤解,從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務,以此獲得競爭優勢。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2、行為侵害的客體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公平競爭機會和對商品的選擇權。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過錯。
4、行為人實施了強制交易行為給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行為。凡符合以下四個方面構成要件的,即可認定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1、該行為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政府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所屬部門;
2、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上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公平競爭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的行為認定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
1、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2、商業賄賂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
3、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秘密的手段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
4、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5)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
2、內容的不真實性。廣告的內容未能真實客觀地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即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或服務情況明顯不符。
3、手段的欺騙性。虛假廣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使其產生錯誤的認識,進而購買其宣傳的商品或接受其宣傳的服務。
(6)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當手段獲娶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1、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客觀上,行為主體侵犯了他人商業秘密。
3、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7)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
低價傾銷行為是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
1、行為主體只能是處于賣方地位的經營者。
2、行為人進行傾銷的目的在于排擠競爭對手,妄想霸占市場。
3、客觀上行為人確實實施了壓價銷售的行為,即銷售商品的價格低于成本價格。
4、從不正當削價銷售的結果來看,行為人實施壓價銷售一般必然導致經濟實力薄弱的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受損。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認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交易相對方的意愿,強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
2、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經濟優勢濫用
3、主產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為足以給他人造成損害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利用物質、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引誘購買者與之交易,排擠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10)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認定
詆毀競爭對手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競爭力,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共同侵權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
3、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出于故意。
(11)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的認定
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是指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以及投標者為排擠競爭對手而與招標者相互勾結的行為。
1、違法主體包括招標者、投標者;
2、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排擠其他競爭者或者損害招標者的利益;
3、客觀方面實施了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4、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和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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