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證據材料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三)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四)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五)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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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異議注意事項
(一)異議人只能對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三)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
(四)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商標異議答辯后多久有結果
(一)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二)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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