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于商標犯罪的立案標準
(一)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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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
假冒注冊商標罪怎么判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
假冒注冊商標罪包含哪些假冒行為
在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的違法犯罪實踐中,如何界定“商標使用”在商標法與刑法范疇內的區別,司法部門經常存有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假冒注冊商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市場經濟管理運行秩序和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兩個方面。這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不一樣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主要是針對標識本身,其尚未涉及直接侵犯市場管理。因此,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既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也侵犯了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其客觀行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給他人使用兩種情形。但是,要判斷其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還需要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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