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
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當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注冊后獲得。其可以是圖形或文字,也可以用聲音、氣味或立體圖來表示。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注冊者有專用權。國際市場上著名的商標,往往在許多國家注冊。
二、侵犯商標法的判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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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商標權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一些不法商販私自偽造并且制造商標,或者為了銷售這些擅自制造的他人的商標的標識數量在兩萬件以上,或者在自家商品上冒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并且通過此方法非法經營獲利超過五萬元,又或者是通過生產的他人商標違法所得的數額超過了三萬元,達到上述的標準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
(二)再就是這些貪財的制造商,擅自制造了兩種及以上這些偽造的商標標識,或者把這些自己生產出來的商標標識進行售賣從而獲取利益的人,生產的兩種偽造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的,或者通過私下售賣這些偽造的商標標識非法經營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又或者這些違法所得金額超過兩萬元的,都可以以侵犯商標權罪名立案偵查;
(三)最后就是其他侵犯他人的商標權的各種情節了,通常這些情節都是會比較嚴重的情節。
三、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是怎樣的
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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