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先承租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優先承租權的規定是:
1.租賃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權利;
2.優先承租權更多的是來源于租賃合同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等等,即合同有約定則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無約定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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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期限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在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的十五日內;如果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期限是是五日,未參與拍賣的,法院可認定為其放棄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優先承租權被侵害的救濟方式
優先承租權被侵害的救濟方式是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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