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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前調解對方不來的,可以正式轉立案。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離婚調解書可以不簽字,但是不簽字的離婚調解書的無效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找法網提醒您,離婚調解具體內容大致如下:
1.首先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后,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并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準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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