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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陡叻ń忉尅返?5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調查核實證據權,它體現了我國刑事審判模式的職權主義色彩。理解上述規定,要注意兩點內容:
一、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的前提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的前提,是“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主要是指合議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為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證據是清楚、充分的,但某個證據或者證據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對同一法律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各有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鑒定結論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疑問,就會影響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法庭無法及時判定真偽,很有必要先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二、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使用的具體措施,包括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翱彬?、檢查”是指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的勘驗或者檢查;“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或者罪輕的各種物品和文件、郵件、電報等,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但與案件無關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扣押;“鑒定”,是指為查明證據的真偽,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某個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確定;“查詢、凍結”,主要是指依照規定查詢、凍結被告人的存款、匯款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調查核實證據,是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并不是在行使偵查權。另須注意:上述措施中不包括搜查,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沒有搜查權。
法庭證據調查的方式有扣押、鑒定、查詢等。其中扣押是指將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進行扣押,鑒定是指請專業人員對案件中的事件進行鑒別。除此之外,還有查詢、凍結等方式。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要調查核實證據的前提是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認為該證據存在不足或者與其他證據有矛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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