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遺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這個是要視情況而論的。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資料圖)
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解釋三未出臺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本條進行了如下規定:夫妻(男方或女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之后出現的自然增值或者孳息均不屬于共同財產。通常來講,夫妻在婚后的收益涵蓋
了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自然增值;二是投資經營收益;三是孳息。通過了解《婚姻法》,我們能夠得知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所有收益均歸屬于雙方所有,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其也進行了類似的規定。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如下規定“夫妻一方所貢獻的增值收益或者孳息都屬于共同財產”,而然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貢獻”不屬于法律用語,審判實務中很難劃定它的界限。故本條直接將孳息和自然增值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不再有例外規定。比方說,銀行存款所生的利息,離婚時會是作為法定孳息,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自然的增值,如在婚前一方的房子的價格是元,由于市場因素在離婚時上升到元,其中元的自然增值,離婚就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原則上來講,夫妻任何一方在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和收入,其實都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過,也有例外的規定。比如這里一方在婚后繼承的財產,是明確只由這一方繼承的,那么就應該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財產的性質不同,那之后在處理的時候就應該不一樣。對于夫妻共有財產,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可以要求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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