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三年從什么時候開始?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1、約定分期還款的約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約定一次性還款的約定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拓展內容】訴訟時效的中斷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而重新計算的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斷的證據為準,但必須切記的是,訴訟時效不管中斷多少次,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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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為3年的情形:
1、《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3、《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4、《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6、《勞動法》單位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和相關書面資料期間為2年。
7、《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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