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職工入職之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被稱為無合同員工。法律有規定員工入職就必須簽訂合同,顯然上訴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來科普一下關于勞動合同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可以從中得到幫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現在就讓我們來說說無合同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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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根據我國法律,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工資就是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最基本最典型的方式。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由此我們知道,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否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而拒絕向勞動者發放工資,這種做法是行不通的,這樣的話不僅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而且應當發放兩倍的工資,所以是得不償失的。
自動離職即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而徑行停止提供勞動的行為,可能會對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或大或小的違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處罰,但對于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依舊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只不過此時,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處罰和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折抵,但這并不是說自動離職就沒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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