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往往會因為性格不合、文化差異、生活習慣差異等問題產生裂痕,最終走到終點,那么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手續?涉外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山東頤海律師事務所的王淑軍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資料圖)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涉外離婚需要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涉外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王淑軍律師補充:
夫妻雙方均為中國人,一方在國外的
一、訴訟離婚的條件
(一)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或當事人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協議。
(二)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且就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的協議,但是,一方當事人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
二、管轄法院
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當事人如何參與并辦理離婚訴訟事務
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其在中國律師或國內親友代理應訴,辦理離婚訴訟事務。但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等有關法律文件。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以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進行公證。
四、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當事人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樣本
【授權委托書】
【離婚意見書】
【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夫妻雙方均為中國人,但都在國外的
一、訴訟離婚的條件
(一)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或當事人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協議。
(二)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且就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的協議,但是,當事人均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也不愿意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
二、管轄法院
(一)雙方當事人均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原、被告原住所地、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雙方當事人已在國外定居,可由結婚登記地或原、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均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當事人如何參與并辦理離婚訴訟事務
(一)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委托中國律師或國內親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離婚訴訟,并向國內受案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以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四、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當事人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樣本
【授權委托書】
【離婚意見書】
【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一方為中國人,外國人一方居住在國外的
一、訴訟離婚的條件
(一)外國人不同意離婚,或當事人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協議。
(二)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且就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的協議,但是,外國人不能到國內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或不愿意到國內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
二、管轄法院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外國人不到國內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有關離婚訴訟事務
(一)法律文書送達問題:
1、知道國外一方的當事人準確地址的:(1)由人民法院依照受送達人(外國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由人民法院逐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3)由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4)在受送達人(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郵寄送達;(5)由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達。
2、不知道國外一方的當事人準確地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二)參加訴訟問題
1、外國人親自到國內法院參加訴訟,或委托中國律師、或委托相關人員參與訴訟活動。
2、外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委托中國律師或國內親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離婚訴訟,并向國內受案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以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四、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當事人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樣本
【授權委托書】
【離婚意見書】
【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一、處理原則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
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二、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程序和方法
(一)、申請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情況的說明。
(二)、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請人向經常居住地法院申請;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向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三、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有關問題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王淑軍律師補充:
與涉外離婚訴訟有關的幾個法律期間問題
1、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送達期間:人民法院能直接能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除外,人民法院采取郵寄或公告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時,需要六個月的時間。
3、答辯期為三十日
4、 缺席審理的,裁判文書應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個月。
5、居住國內的當事人上訴期限十五日天,居住國外的當事人上訴期限為三十日
6、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提起離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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