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可以在司法機關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就可以免于刑事訴訟,那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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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關于刑事和解制度有什么規定?
浙江九凰律師事務所肖春春律師解答: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對于輕傷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和解。刑事和解的內容:
1、三方主體,即調停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自愿的前提下,面對面交流協商。
2、從刑事審判實踐來看,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輕微的刑事案件,比如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這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解意愿比較強烈,為達成和解奠定了基礎。
3、和解以加害人的責任承擔和被害人的傷害述說為主線,以賠償協議的達成為目的。
4、司法機關對合法的和解結果予以認可,并以此作為終止刑事審判的依據和減刑、緩刑的選擇要件。
浙江九凰律師事務所肖春春律師解析:
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調查了解原因,認為被害人理由正當的,應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和解系自愿、合法的,應當維持已作出的從寬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肖春春律師簡介
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學學士,業務涉及刑事辯護、民事訴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合同糾紛等民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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