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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經核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10日內,賠償保險金。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保險公司交強險理賠責的全部規定。這里沒有關于“肇事逃逸”不予賠付的任何表述。如果肇事車輛證照齊全,保險在期;事故責任人持證駕駛,沒有醉酒,沒有故意。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如果保險公司不賠,可以依法起訴。
1.《民法典》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新保險法》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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