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6月26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對社會廣為關注的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原物權法草案在物權保護一章規定得比較精煉。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有的問題規定得還不夠明確,如通過哪些途徑解決物權糾紛,保護物權的幾種方式能否合并適用等;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除民事責任外,還應當增加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據此,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正在審議的草案增加了3個方面的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

違法拆遷可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拆遷補償不到位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導致糾紛時有發生,侵害群眾利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針對這一情況增加條款,確保補償到位。
按照草案的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所車庫明確所有權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關系。針對小區中經常出現亂搭亂建等問題,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筑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處理。
擴大擔保財產范圍
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物權法草案適當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
草案的這一擴大,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并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而作出的。
按照這一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產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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