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特點意思是無期徒刑相較于其他刑罰有什么特征。
無期徒刑具有以下特點:
【資料圖】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并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回歸社會。
3.強迫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無勞動能力的外,都必須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于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監禁適用于犯貪污罪、受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而無期徒刑沒有進行規定。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法律快車提醒您,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拒絕減刑、假釋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
1.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會判處無期徒刑。
2.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也有可能減為無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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