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無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重婚的;
2.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資料圖】
3.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之后產生的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法律快車提醒您,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相當于夫妻關系沒有存在過。
無效的婚姻解除,可以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一般是不能經過調解的。無效的婚姻被確認無效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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