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金?
這個具體要看是公司不續簽還是員工不續簽。通常員工不續簽是沒有補償的。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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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滿一年,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主張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指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二、因未簽合同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規定范疇,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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