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父母為了怕自己的女兒到婆家受委屈,就會盡量多的給予女兒嫁妝,在他們認為這是對女兒的贈與,所以生活中應“看好”自己的嫁妝,否則有可能轉為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要平均分割了。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要求返還彩禮和嫁妝的糾紛是比較多的,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送嫁妝,這在大部分地區屬于傳統習俗。一方離婚,彩禮和嫁妝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離婚時嫁妝是否需要返還呢?
網友咨詢:性格不合想離婚,嫁妝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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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以與我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并返回她娘家陪嫁的嫁妝。因嫁妝是我們領取三個月后,她娘家陪嫁的,請問是否應該予以返還?
四川義立律師事務所楊士俊律師解答:
從法律關系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該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予以贈與的贈物,屬于對女方的個人贈與,應當視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共同贈與,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判斷嫁妝應如何處理,要根據嫁妝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來進行認定,故本案中,你老婆的嫁妝無需返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楊士俊律師解析:
一、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立法,現在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嫁妝是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通過上面內容的講解,我們知道目前我國尚未對嫁妝有過統一的立法,而實踐中通常認為嫁妝是贈與行為,此時就需要區分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然后才能作出進一步的處理。
楊士俊律師補充:
二、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嫁妝怎么處理?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一般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后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1、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 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楊士俊律師總結:
嫁妝是指在結婚時,女方父母出于對女兒的疼愛,陪送的房子、首飾、家電、汽車等財物。解決離婚嫁妝能否要回,首先需要確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女方的嫁妝。因此,在離婚嫁妝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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