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了該怎么辦
當在破產程序執行過程中出現和解整頓程序的終結,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債權人同意廢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等原因,人民法院會裁定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人不必繼續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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