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積金政策是什么時候開始實行的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配合當年我國住房商品化所推出來的配套政策。由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共同繳納一定量的金額(工資的5%-12%)并長期儲蓄,用以日后支付職工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是面向全體繳存人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逐步改革與完善,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整體上經歷了五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是啟動階段(1991年-1992年)。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上海市公積金暫行辦法》,在學習和仿效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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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是試點階段(1992年-1994年)。該階段各試點城市(北京、天津等)住房公積金系統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即以單位建房貸款、安居工程貸款、危房改造貸款、住房解困貸款等形式提供的住房建設貸款。
第三階段是全面推行階段(1994年-1999年)。1994年7月,國務院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要求,這一階段公積金的突出作用仍然體現在對住房建設的資金支持,為安居工程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提供了大量配套資金。
第四階段是制度確立階段(1999年-2002年)。1999年4月,國務院頒布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標志著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這一階段的公積金系統轉變政策著力方向,不再發放單位住房建設貸款,而是集中于對繳存人家庭住房消費的支持。
第五階段是制度修補階段(2002年至今)。伴隨著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和資金規模的迅速增長,這一制度的負面問題也逐漸增多,尤其在支持職工家庭購房的基本功能上,該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已遠遠低于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作用。
二、住房公積金有哪些具體的用途
可以購房貸款,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三、住房公積金哪些情形可以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3、在本市內租房、無房;
4、離退休;
5、出境定居;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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