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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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找法網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找法網提醒您,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有:
1.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
2.堅持社會信任原則,兼顧事故行為人的主觀違法性和事故的嚴重性。
3.精神損害賠償的社會認同性。精神賠償是隨社會發展進步而產生發展的,它的賠償應充分考慮社會的認同。
4.適當補償、限制原則。
三、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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